关于做好2017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12      访问次数: 1249

各年级: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基本条件:在校统招生

2.年龄要求:

男兵:年满17周岁,高校在校生放宽到22(出生日期为199511日后,20001231日前)周岁;本科毕业生放宽到24周岁(出生日期为199311日后,20001231日前)。

女兵:年满17周岁,高校在校生年龄放宽至20周岁(出生日期为199711日后,20001231日前);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出生日期为199511日后20001231日前)。

注:女兵征兵工作6月中旬开始,具体请关注全国征兵网。

3.身体标准(摘要,细则详全国征兵网)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只要视力在4.3以上均可报名)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二、相关政策

1、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所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补偿标准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高于8000元的,按8000元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优先选拔使用。入伍后,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3、退伍安置等相关政策等详见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制的《大学生参军入伍宣传手册》。

三、日程安排

1、在2017615日前,有从军意向且符合年龄、身体条件的男性应届毕业生登陆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工作。网报时请下载和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申请表》),要求如下:

1)《申请表》中学费数额填写时不包含住宿费,《申请表》要求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一式两份;《登记表》用A4纸双面打印。

2)《登记表》中个人简历填写小学(或中学)至大学期间就读的起讫时间、学校名称、任职情况、证明人;在“就读学校对本人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中由辅导员签署鉴定意见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该鉴定将替代入伍时的政审)

3)姓名、身份证号码要与学院上报教育部的个人信息一致,手机号码、家庭联系电话及父母亲戚等通讯方式要准确并保持使用;

4请各年级619日(周一)下午15:00前收齐上述表格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院集中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同时报送《大学生应征报名花名册》(附件2)电子版至葛余峰老师处。

5621日前,学院完成对预征对象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条件和资格、具体金额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工作,并将通过审核的《登记表》和《申请表》加盖学院公章后发给学生本人保存。

四、后续工作安排

1、毕业年级要在毕业生离校前做好报名对象准确通讯方式的收集工作,指定专门人员与他们保持联系,在20177月前,及时提醒他们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兵役部门报名应征,并提交相关材料;

2、毕业生入伍后,将《申请表》到入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盖章审核后,与《入伍通知书》、《入伍批准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大学生入伍情况》(回执)一起,于20179月底前用邮政EMS将上述材料寄我院学生工作处(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春晖路88号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工作处,邮编:222000),请务必入伍当年完成上述手续申报工作。

3201710月后,学院将上述材料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省级资助中心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开展补偿代偿等后续工作。

五、相关咨询内容及电话

1、南京校区学生(含今年7月将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咨询:江宁校区德馨楼B108人武部,联系人:樊少华,电话:02586869194

2、连云港校区咨询:12303室,联系人:葛余峰,电话:0518-80689575

请各年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动员,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大学生入伍工作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圆满完成。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附件1:大学生征兵宣传手册.pdf

  

学生工作处

一七年六月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