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促进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 [2007]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资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包括专转本、五年一贯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坚持自主申报、班级民主评议、年级评定、学院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认定结果全部列入《康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以下简称为:“困难学生档案”),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执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年级成立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各年级负责人担任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年级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班长、团支书等主要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组成,设组长一名,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员配置时要考虑宿舍间的平衡,所选学生代表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一般不少于全班人数的30%。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档次、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档次以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考,以学生所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盖所在地乡镇及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公章)为评定依据,同时结合被评者所在班级的民主评议结果和年级进行的家庭经济情况测评认定工作进行综合认定。
第十一条 对学生测评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年级综合评价三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和权重,累加后得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M)=家庭经济测评分(X)×60%+民主评议测评分(Y)×30%+年级综合评价分(Z)×10%。
第十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困两个档次。贫困建档的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特殊困难建档的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
一、贫困生的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分达到50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家庭多子女上学(非义务教育),缺少劳动力;
(二)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力;
(三)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四)家在边远山区或国家级贫困县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
(五)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
(六)家庭享受城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其他情况,有相关困难证明,且经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核查认可的。
二、特困生的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分达到50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人员子女。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
(五)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七)来自边远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八)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九)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子女。
(十)其他情况,有相关困难证明,且经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核查认可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被认定的,将根据情况减少或取消对其的资助措施。
(一)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含集体通报批评)处理的;
(二)经常旷课(每学期累计达到六课时)者;
(三)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四)在校期间吸烟、酗酒、赌博行为;
(五)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六)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且沉迷于网吧的;
(七)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院食堂正常就餐的;
(八)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九)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时间与程序
第十三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启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各年级组织学生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辅导员老师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与学生谈话并进行评分。
三、各年级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民主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各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年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年级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年级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年级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请复议。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年级审核通过的《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年级,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五条 各年级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其中认定为特困等级的,列为《困难学生档案》“特困生”建档对象;认定为贫困等级的,列为《困难学生档案》“贫困生”建档对象。
第十六条 每次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定,必须依据《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将获助学生的受助信息记载入《困难学生档案》中。
第十七条 《困难学生档案》原则上每学年更新、调整一次,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年级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将认定调整情况及时报送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困难学生档案》。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九条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学生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直至取消其本人和所在班级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各年级在贫困生认定工作过程中,辅导员须对全部申请贫困的学生进行面谈,并做好谈话记录,力求做到在全面了解学生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认定。认定工作质量与辅导员年度评奖评优挂钩,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辅导员在年度学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条 学院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电话、一卡通消费情况(消费次数及金额)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年级要高度重视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院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当年入学后开展,有关内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通知从2015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该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