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5-10-12      访问次数: 246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国家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国家奖学金。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切实做好我院学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专转本、五年一贯制的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校纪处分;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本学年获得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的学生中遴选。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推荐、评审与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各年级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和申请基本条件进行推荐,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处初审,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底之前,学院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四、学院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  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