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 2015-10-12      访问次数: 88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院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院处理问题者。

(三)有突出立功表现者。

(四)平时一贯表现优秀,违纪属初犯,违纪后能迅速挽回损失并坚决改正者。

(五)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者。

(六)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第六条  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和享受其他荣誉待遇。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罚或免于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者,七日(含七日)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七日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扰乱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扰乱课堂、宿舍、食堂、礼堂、体育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或刁难、辱骂、围攻管理人员;故意在校园内敲击摔砸酒瓶等物品;在学生宿舍区、课堂、饭堂、活动中心、见习、实习医院等公共场所乱喊乱叫、乱泼污水或用手电筒乱照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大的后果和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撕毁学院各级组织的通告、布告,破坏学院宣传设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院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500元以上,视情节轻重和涉及金额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下同),涉及金额较大,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并给予警告处分。

(六)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知情不举、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团伙作案为首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行为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策划、肇事、打人、打架斗殴,以及为上述行为做伪证或提供凶器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失,以下同),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煽动他人打架,尚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打架,但后果较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污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一定程度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

1、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赌博组织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时间

1、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达50学时者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予以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在考试、考查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的处分参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吹风、煤油炉、酒精炉等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院作息时间,严重影响他人休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他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院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外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带来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酗酒,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凡在校园内或校外学习、生活、活动场所,违反爆炸、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藏匿并使用上述危险物品,或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乱扔玻璃瓶、水袋、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故意篡改国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学院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宣扬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院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造成经济损失者,按第十一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四)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收(观)看、复制(含制作)、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收(观)看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复制传播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出租或出售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若毕业生已离校,则与其就业单位取得联系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污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污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恐吓他人者,尚未够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调戏、猥亵妇女,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其他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管制他人,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发不良信息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教学、实验、实习、见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集体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转借学生证、校徽、身份证,甚至涂改伪造证件、伪造证明,欺骗他人、组织包庇坏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刻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他人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对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对参与、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有损大学生创造、传承、传播先进文化形象者,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执行和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于我院管辖范围,依照本条例对学生违纪行为给予确认。

(二)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学生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或委托有权依法管理、调查、鉴定的机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

3、提取书证、物证;

4、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三)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年级办公室研究决定,并由年级办公室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发文并公告,送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年级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审议,报主管院领导签批后发文并公告。

(五)给予各类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年级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审议,由主管院领导提交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在下列情况下,有关年级应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1、学生违纪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涉嫌犯罪的,应会同保卫部门处理;

2、学生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应会同教务部门处理;

3、学生违纪并有涉外行为的,应会同外事有关部门处理。

(七)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发文,并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编写文号,待处分审批后印制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有关部门,并予以公布。

(八)处分决定公告后,学生所在年级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包括:

(一)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处分登记表。

(二)违纪事实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定和检查材料。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时限

学生违纪后,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开始调查,尽快查清事情经过,并收集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查清事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意见并呈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对于记过以上处分,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院领导。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有申诉权

(一)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陈述和申辩之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审批部门。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院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院可采取以下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2、公告送达;3、邮寄送达。

(二)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行使处理仲裁职能。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公布。

(三)涉及亲属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成员,表决时实行回避原则。

(四)学生如果对学院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述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述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述代理人。申述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述人的姓名、年级、专业、班级、学号、申述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述的事项、要求及理由;(3)提出申述的日期;(4)申述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有关部门或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善后处理

(一)所在年级应对受处分的学生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

(二)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但不得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受处分者,给予延长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延长察看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未作出延长处理的,视为自动解除。

(三)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院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国家、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如果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条例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